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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憲法或憲法文件?

中國憲法從1954年第壹部憲法頒布到1982年憲法頒布,到現在* * *經歷了四部。1982憲法頒布後,為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先後進行了四次修改,具體如下:

第壹部憲法頒布於1954年。

第二部憲法頒布於1975年。

第三部憲法頒布於1978年。

第四部憲法頒布於1982年。

中國現行憲法是第四部憲法,歷經四次修改:

1.1988第壹次修改了現行憲法。主要內容有:第壹,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二、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已經修改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2.1993現行憲法第二次修改。主要內容有:壹是憲法序言第七段更加完整地表述了黨的基本路線,增加了“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持改革開放”等內容;二。將憲法第十五條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據此,將憲法第十六條“國有企業在服從國家統壹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的規定修改為“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自主經營的權利”, 並將憲法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的規定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有遵守有關法律的自主權”三、刪除憲法第八條“農村人民公社”,增加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內容; 4.將憲法有關條款中的“國有經濟”改為“國有經濟”;5.在憲法序言第十段增加壹條規定:“中國生產者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六、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

3.1999現行憲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內容如下:1 .確立了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地位;第二,增加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第三,增加規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四、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五、增加“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第六,將鎮壓“反革命活動”修改為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2004年,對現行憲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改。主要內容如下:1 .確立“三個代表”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第二,增加“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第三,在統壹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第四,進壹步明確國家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第五,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第六,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七、增加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規定;八、加大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十、完善應急體系;十壹、在總統職權的規定中增加“國家活動”;十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十三、增加關於國歌的規定。

中國的憲法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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