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損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方針政策的言行。
2.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違背社會公務善良風俗的行為。
3.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未成年人。
4.與學生發生正當關系,猥褻,性騷擾。
5.在教學、訓練等活動中遇到突發事件,面對危險,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生的行為。
6.索取、收受父母財物、禮金,支付補課費用。
7.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 .吸毒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10.非法傳教或者進行宗教活動的。
11.宣揚和從事邪教。
法律依據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壹條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有損黨中央權威、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的;
(四)歧視、侮辱、虐待、傷害、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未成年人的;
(五)在教學、訓練等活動中遇有突發事件,面臨危險,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逃避的;
(六)與學生發生正當關系,有猥褻、性騷擾等行為;
(七)向學生和家長索取或者接受不正當的財物或者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吸毒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非法傳教或進行宗教活動;
(十壹)宣揚或者從事邪教的。
上述情形的從業人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全國統壹監管平臺上同步更新人員信息,並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