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和法律引用
在全國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壹個女孩,但壹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職工或者壹方從事工商壹年以上且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壹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壹方為獨生子女兩代以上且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有壹個或兩個女兒,男方已在女方家定居並贍養女方父母,且已生育壹個子女(僅適用於姐妹之壹);
(5)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壹方為少數民族且具有兩代以上本省戶籍,並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七)壹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並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八)壹方從未生育,另壹方再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九)壹方從未生育,另壹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壹個子女,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殘疾兒童鑒定機構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壹)壹方從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已生育壹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