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媒體報道,近日,在海南省東方市美蘭監獄門口,剛剛因故意傷害罪刑滿釋放的王某某,因涉嫌強奸14歲少女,再次被看守監獄大門的民警刑事拘留。經查,2021年,王與14歲未成年少女發生關系,並導致其懷孕。根據相關法律,王因涉嫌強奸未成年人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那麽,通過這個新聞故事,再次告訴我們的是,明知故犯的本質是惡劣的。畢竟,如果王某某明知女童未成年仍發生性行為,並導致其懷孕,是否應該從重處罰?否則他們就太不尊重法律了,那個人還在監獄裏以故意傷害罪服刑,但是他沒有想到的是,這只腳剛剛踏出監獄大門,另壹只腳就要踏進監獄大門。
刑法對“奸淫幼女”的量刑規定主要體現在第二百三十六條: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
事實上,1997年《刑法》中就有“奸淫幼女罪”,但2002年3月15日中共全國人大、中共全國人大發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幹罪名認定的補充規定》將奸淫幼女罪確定為刑法第236條,廢除了奸淫幼女罪。因此,奸淫幼女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直接定性為強奸罪,但在強奸罪中具體規定為“從重處罰”。
具體到最高法院《關於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對強奸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如下:
1.強奸婦女的,量刑起點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
凡奸淫幼女者,可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如強奸婦女、強奸幼女、強奸次數、造成傷害的後果等,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至於如何理解“奸淫幼女情節嚴重”?這裏我主要參照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行為的,從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從重處罰: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未成年人有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國家工作人員、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的;
(二)進入未成年人住宅或者學生宿舍實施強奸或者猥褻行為的;
(三)以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強奸幼女或者猥褻兒童的;
(四)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重度殘疾或者智力低下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五)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行為的;
(六)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輕傷、懷孕、性病等後果的;
(七)有強奸或者猥褻犯罪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