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拆遷單位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關於補償、搬遷等事項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由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頒發征地拆遷資格證書,取得資格後方可從事征地拆遷工作。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收回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下同)和房屋產權證(含建築許可證,下同)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拆遷補償以上述兩證所載合法建築面積為準。
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都沒有,屬於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征地公告後,突擊修建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壹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由原房屋補償、房屋補償和區位補償三部分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屬物,該房屋只支付原補償費。
被拆遷人原合法住宅建築面積超過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屋補償款。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只有壹處房屋的(房屋的認定以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房產證為準;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且獲得的貨幣補償低於該項目最低邢弢拆遷安置房總價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基準價格計算的該項目最低戶型拆遷安置房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住宅房屋拆遷和建設,拆遷補償由原房屋補償費和房屋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在此基礎上,拆遷人增加拆遷補償總額的25%作為公共設施配套費,由街道辦事處使用,專項用於公共設施配套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