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見》明確了導師的職責。博士生導師是為博士培養需要而設立的崗位,不是職稱制度中的固定級別或榮譽稱號。博士生導師的首要任務是培養人才,承擔博士生思想政治教育、學術規範培養和創新能力培養的責任,嚴格遵守研究生導師指導性行為規範。
培養單位要切實保障和規範博士生導師的招生權、指導權、評價權和管理權,堅定支持導師依法依規嚴格管理博士生學習,增強博士生導師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榮譽感,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
2.同時,《意見》要求健全選人用人制度。培養單位要從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學術水平、教育能力、指導經歷、培養條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導師選拔標準,避免單純以論文和科研經費來確定選拔條件;
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導師選拔任用辦法,堅持公平公開,認真履行選拔任用程序,建立招生資格定期審查和動態調整制度,確保博士生導師選拔任用質量;要嚴格控制副高級及以下職稱教師擔任博士生導師。
在獨立指導博士生之前,博士生導師壹般應具有指導碩士生或協助指導博士生的經歷。對於外籍導師、兼職導師和校外導師,培養單位應提出專門的聘用要求。
3.新聘博士生導師必須接受崗前培訓,在職博士生導師每年至少參加壹次培訓。要把政治理論、國情教育、法治教育、導師職責、師德師風、研究生教育方針、教學管理制度、指導方法、科研誠信、學術道德、學術規範、心理學知識作為培訓內容,通過專家報告、經驗分享、學習討論等形式,切實保證培訓效果。
4.在評價體系上,培養單位要制定科學的博士生導師評價標準,改進評價方法,將政治表現、師德師風、學術水平、指導精力投入、教育效果等納入評價體系,綜合評價博士生導師的工作業績。依托年度考核,強化教學過程評價,將導師自評與同行評價、學生評價、管理者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
5.此外,培養單位要重視博士生導師評價結果的使用,將評價結果作為績效分配和評價的重要依據,作為導師年度招生資格和招生計劃分配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評價和評估的教育、引導和激勵功能。
6.《意見》還提出,完善導師更換制度。研究生和導師因博士生轉學、轉專業、轉研究方向,或者導師健康原因而轉學,可以申請更換導師。對於師生矛盾或者其他不利於維護良好師生關系的情形,培養單位應當本著保護師生雙方權益的原則,及時給予調解,必要時解除師生關系,重新確定導師。
7.對未能有效履行崗位責任,在博士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導師,培養單位應視情況采取約談、限制招聘、停止招聘、退出導師崗位等措施。
8.對違法亂紀者要嚴肅處理,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9.對導師退出指導崗位涉及的博士生要妥善安排,做好後續培養工作。
10,培養單位要根據各種因素科學確定博士生導師崗位規模,合理確定導師指導博士生的名額,保證導師指導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人民日報海外網-教育部發文支持博士督導,嚴控博士學習。如果師生有矛盾,可以重新確定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