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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已經年滿14歲的孩子應該應付哪些責任?

年滿14周歲的兒童應當承擔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特點如下:

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基於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有犯罪就有刑事責任,沒有犯罪就沒有刑事責任,有刑事責任就壹定有犯罪。犯罪與刑事責任在法律上的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是刑事責任區別於其他法律責任的重要標誌。司法實踐中,只有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才會有刑事責任;

2.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是其承擔的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其中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其嚴重程度主要體現在其實現方式上。只有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嚴格的個人責任,不能轉移。刑事責任只能由罪犯自己承擔,也就是對自己負責。刑事責任是不可能轉移的,因為刑事責任的意義在於通過嚴厲譴責犯罪行為,懲罰犯罪分子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說,刑事責任具有嚴格的特定性。在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時,也應嚴格註意這壹問題;

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壹種嚴格的法律責任。行為人何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承擔,必須由刑法明確規定,由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究。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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