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房屋所有權給予補償。它只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幾乎是無償取得的。不是完整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抵押、處置等權利。因此,從其權益角度來看,居民A的補償僅包括其目前狀態下擁有的所有權價值,多采用成本法評估;
2、按照房屋所有權價值加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至於應當采用的征收補償標準,應當按照當地征收補償類型標準的最高標準。拆遷時,居民犧牲“住所”,按照當地征收補償類型標準的最高標準執行;
3.按照房屋所有權價值加征地補償費、土地開發費、市政配套費標準補償,農村居民特別是“城中村改造”村民在取得宅基地後,在土地建設方面進行了壹定的投資,如土地平整、水電、鋪設和引入下水管道等。所以在第二種的基礎上考慮增加土地開發費和市政配套費補償更全面;
4、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扣除補償後的市場地價標準補償。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應采用“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思路,擬定被拆遷房屋能夠進入房地產轉讓市場的前提下能夠實現的轉讓價格,並扣除進入房地產轉讓市場需要支付的價格,即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後的市場地價;
5.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居民A因拆遷失去了使用該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和在該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機會,故應補償居民A壹個按目前水平居住的機會。根據機會均等原則,應按房地產市場價格標準對居民A進行補償;
6.根據目前市場征地費標準,建議采用拍賣土地市場價格水平,扣除附加地價後,通過分攤建築面積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