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無論超過多少,超過的部分都是違章建築,只能在宅基地證書規定的面積內建房。如有超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也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是指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其基本原則是“壹戶壹宅”,即壹個農村居民只能申請壹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根據當地資源的具體情況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全國範圍內嚴格確定宅基地面積標準。根據我國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確定違反行為的標準如下: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成永久性建築。
綜上所述,只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農村舊房的拆除和新房的建設都不違法。如果房子是重建的,超過了原址,那就是違章建築。即使沒有超出原址,在沒有政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對老房子進行改建也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