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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法律解析: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這種犯罪不僅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後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秩序。這種犯罪行為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也侵害了我國的經濟合同管理秩序,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2.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是行為人采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的行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群體,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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