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王濤(化名)和章雷(化名)是鄰居,王濤在前,章雷在後。2065438+2005年3月,王濤準備在舊邊界拆除舊建築,建新建築,於是找到章雷協商。章雷同意以前的鄰居蓋樓的觀點。從此,兩個從未結過婚的家庭關系更加好了。然而,當大樓即將封頂時,王濤想在章雷住所的方向建三個後窗。為此,在王濤建房的過程中,章雷多次阻撓施工隊的施工,導致施工進度緩慢。同年6月15日,章雷再次阻撓王濤建房,兩家發生爭執。在多次調解無效後,王濤向法院起訴了章雷。原告王濤訴稱,被告章雷多次阻撓原告施工,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法院現場調查,違反約定鑿除後窗。被告章雷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現在,王濤的樓已經基本完工,而他之所以阻撓王濤的施工,是因為在王濤蓋樓之前,雙方通過口頭協商達成了協議,王濤承諾不會留後窗。現在,王濤出爾反爾,開始在正在施工的大樓二樓北墻上搭建三扇後窗,違背了誠信原則。而且三扇後窗直接面對被告臥室庭院,必然影響其私生活,侵犯其隱私。最後,留個後窗也不符合當地習俗。綜上所述,章雷認為王濤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幹警經過勘驗,發現原告王濤的樓房已經封頂,沒有後窗,但留有壹根橫梁,上面印著,準備鑿後窗。經審理,結合證人證言,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曾口頭約定原告蓋樓不得離開後窗。口頭協議應當符合法院駁回上訴的決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住房是否可以留後窗,法律沒有規定,應按照習俗處理。在當地農村,建房壹般沒有後窗,但習慣的形成是由當地的經濟文化因素決定的。隨著習慣的基礎趨於弱化,習慣也在逐漸改變。在相鄰雙方就窗戶尺寸、窗戶透明度、窗臺與地面之間的高度達成壹致的前提下,部分房屋留有背窗。本案中,原告建造的樓房南北跨度較大。考慮到采光、通風等因素,原告鑿後窗的行為應屬於財產權的正當行使,不構成對被告隱私權的侵犯。但對其權利的行使應有相應的限制,即原告應承擔必要的容忍義務,如對窗戶的大小和尺寸、窗戶的透明度、障礙物或柵欄的設置、窗臺距地面的高度等設定相關限制,並且對這種限制的具體要求以不侵犯被告相鄰權為限。
法律依據:《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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