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確確認每個家庭成員住房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要明確住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住房產權的關系。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因此,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上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對省市政府授權的農民宅基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通過審批建房用地,保證每個農民都有地方建房,無論貧富,這是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
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是戶主,但所有符合依法建設用地申請條件,並在政府審批時納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登記者享有與其他合法申請人平等的權利。
第二,壹個簡單的辦法:家庭締結分居協議。
1,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依法受法律保護。如果怕以後麻煩,不如公證壹下;如果不太懂法律,請懂法律的人寫協議。如果以後出現糾紛,這份協議將是法庭上最有力的證據。
2.也可以根據分產協議到房管部門,分別辦理各自的產權證。不方便分別辦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中註明各自的份額。
我有三個兄弟,壹個鄉下的老房子,我們就是這樣分的手。
第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性質和特征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使用的集體土地,是國家通過政策審批無償劃撥的,不需要交稅,沒有使用年限限制。因此,農民的房屋雖然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但由於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其財產權和法律地位不同於城市商品房和城市私房,缺乏市場準入資格,屬於限制市場流通的準財產權。
1.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法律確立不僅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核定,還涉及建築面積的具體核定。
現行的農民住房政策是根據戶數和人口授予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住房建築面積。凡超過政府批準建築面積違章建築的房屋,除非政府批準罰款,否則都是違章建築,在法院審判中無法確認。對於這部分違建房屋,只能裁定建築材料的權屬。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和建築面積在所有申請人之間是平等的,不管他們是否成年,也不管他們是否出資。
2、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有財產權屬爭議的。
本文主要考察了建築物的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權和建設資金投入。
現在批宅基地是關鍵,誰出錢是其次,這也是重要原則!
目前,在農村住房建設中獲得土地使用權和面積權的重要性已經優先於住房建設的投資額。因此,在家庭成員間確認農民住房財產權時,應當承認,宅基地使用權所有人雖未具體出資,但依法對宅基地使用權和建房權進行了出資,因此所建房屋的財產權也應當包含他項權利。當然,在具體的產權份額上,也要按照出資、土地使用權、面積權兼顧的原則來確認,比出資人在房屋產權分配上更合理。(這是補充原則,就是多交的人可以適當多拿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