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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噪音擾民有人在意嗎?

農村噪聲擾民有人管,農村噪聲擾民有警察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白天聲音達到55分貝,晚上即使達到45分貝也會造成滋擾。噪聲擾民標準為夜間突發噪聲。如果居民區噪聲超過法定標準,制造噪聲的單位和個人就是噪聲擾民,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根據相關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必須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噪音擾民的法律責任

噪聲擾民的法律責任,按有關規定,與噪聲汙染問題的相鄰關系處理。如果樓上鄰居家的噪音白天超過55分貝,晚上超過45分貝,就達到了環境噪聲汙染的程度,需要承擔相關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環境噪聲汙染的行政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有權給予警告,要求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環境噪聲汙染的民事法律責任:對於受到噪聲影響的相鄰住戶,有權要求其立即消除危害,停止噪聲,同時有權要求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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