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噪音擾民的法律責任
噪聲擾民的法律責任,按有關規定,與噪聲汙染問題的相鄰關系處理。如果樓上鄰居家的噪音白天超過55分貝,晚上超過45分貝,就達到了環境噪聲汙染的程度,需要承擔相關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環境噪聲汙染的行政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有權給予警告,要求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環境噪聲汙染的民事法律責任:對於受到噪聲影響的相鄰住戶,有權要求其立即消除危害,停止噪聲,同時有權要求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