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證據,不需要再次證明事實;
2.當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時,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就會被推翻;
3、國家法院的判決書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4.生效的離婚判決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
5.裁判的作出應當規範、創新、公開、合法、準確;
6.《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當公開宣布判決,並在宣判後立即或者十日內送達判決書。
判決的法律效力:
1.判決書是法院審理案件後作出的裁定文書;
2.判決具有法律確定性,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作出明確裁定;
3.判決壹旦生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必須依法履行;
4、判決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申請強制執行未履行的義務;
5、判決對同壹法律關系具有排他性效力,防止重復訴訟;
6.判決書可以作為後續相關法律行為的前置條件或支持性文書。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書不僅可以作為證據,其認定的事實通常不需要反復證明。但如果有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各國法院的判決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生效的離婚判決可以解除婚姻關系。判決的作出應遵循規範、創新、公開、合法、準確的原則,民事訴訟法要求法院公開宣布判決並及時送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證明: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法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事實,除非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第六和第七項事實,除非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