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宅基地可以轉讓嗎?
符合條件的可以過戶。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因為房屋屬於私有財產,如果妳現在居住的房屋房產證屬於妳哥哥,經過家庭協商,妳可以按照上述法律程序,持相關材料申請房屋過戶,並到房管所辦理產權登記。
二、農村宅基地買賣的原則
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要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證。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主體變更),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核批準,並辦理權利主體變更登記。
需要註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外,還應變更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宅基地使用權不變更,房屋根本不過戶。
2.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是有限制的。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應當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與該成員有直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身份。由於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因。,原使用者不再使用宅基地並可以依法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人)有資格對其進行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轉為城鎮居民或者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符合法定條件。解決辦法:轉讓時,購買人已將戶口遷入家鄉或本村,成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後轉原則:“壹戶壹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宅基地應當遵守“壹戶壹宅”的標準。雙方在買賣宅基地時應符合該標準的限制。
宅基地數量超標的,在按戶建房或者拆除、改建、翻建現有房屋時或者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時,超出部分返還本集體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