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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受理案件和立案的區別

法律分析:受理和立案的區別如下:

第壹,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受理後才能立案。

第二,處理結果不同。接受是必要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打拐、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有關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是否立案需要審查。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與投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投訴人。

第壹百八十三條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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