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圍欄建設要求)個人需要建設圍欄的,不得超出批準的宅基地,圍欄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道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采光。
建圍欄屬於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的行為,必須申請並獲得批準。如果是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那就沒必要了,因為宅基地的範圍是給農民建房子之類的永久性建築。但是自留地不好。自留地是農民耕種的,只能用其他方式圍起來。其他的農田就更差了,必須申請審批。
第三十五條(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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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履行查處違法建設法定職責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海安縣南陌鎮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依法查處周某修建的圍墻,駁回劉要求判決鎮政府拆除圍墻的訴訟請求。
劉與周的住處相鄰。2005年,周在相鄰的兩塊宅基地之間的土地上集體修建了高約1米、長約10余米的南北向圍墻。圍墻西側與周的宅基地結合,東側用鋼筋磚砌。實際占地並不限於圍欄本身的寬度。這些年來,劉和周就圍墻問題發生過多次爭執。
2017 12,劉以圍墻為違章建築為由,向南磨鎮政府申請拆除。鎮政府組織調查後,書面答復認為,周修建的圍墻不妨礙劉通行,不具備拆除的現實必要性。劉不服,以鎮政府為被告、周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鎮政府拆除圍墻。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相鄰宅基地之間修建圍墻的行為不屬於鄉人民政府查處的職責範圍,故判決駁回劉的訴訟請求。
劉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根據住建部《民用建築設計術語標準》對構築物的定義,涉案圍擋屬於構築物,圍擋結構位於村莊建成區,屬於村莊規劃區,因此南陌鎮政府有責任對涉案圍擋進行查處。
但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如何處理,需要鎮政府依據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調查後做出確認和處理決定。法院不能超越權限直接確認和處理。故劉請求法院判決鎮政府拆除圍欄的訴訟,不予支持。
鎮政府在收到劉的違法建設舉報和查處申請後,書面答復並非按照查處違法建設的程序和形式作出的書面決定,其答復理由未確認涉案圍欄是否違法。因此,鎮政府的行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實際上是不履行法定職責。
人民網-相鄰宅基地之間建圍欄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