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應當直接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嚴禁向“勞務承包人”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支付工資。
2.企業可以委托銀行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3.因拖欠工程款導致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收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該法律規定: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企業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支付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以委托銀行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導致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所欠農民工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所欠工程款為限。
第十壹條《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因拖欠工程款導致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收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法律依據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企業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支付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以委托銀行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導致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所欠農民工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所欠工程款為限。
第十壹條《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因拖欠工程款導致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收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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