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壹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擅自解凍人民法院凍結的資金,被凍結的資金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被轉移的資金。逾期不收回的,裁定該金融機構以其自有財產在被劃轉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擅自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支付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償的,裁定其在已支付的金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
第三十二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承包工程提供勞務的農民工所欠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別化存儲,對壹定期限內未拖欠工資的單位予以減免,對已拖欠工資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擔保可以由金融機構擔保代替。
儲存比例、儲存形式、減免辦法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以外的理由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資金和工資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