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析如下:
1,除了耕地和水澆地的區別,收回耕地的補償標準其實還和耕地與城鎮的距離、是否屬於城市規劃區、耕地肥力大小、該區域是否形成連片規模、當年糧價水平、耕地年均收益等有關。至於如何評估這塊耕地的價值,壹般有很多計算公式;
2.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本原則,在工作中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穩步開展農村改革試驗區農民承包地有償退出試點工作,引導有穩定非農就業收入、長期在城鎮居住的農民自願退出承包地經營權。有償退出有兩種方式:
1,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權。壹般情況下,如果農民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還給村集體,後期基本不可能獲得土地;
2.長期退出土地承包權。在實踐過程中,壹些農民會想采取“妥協”的方式來處理土地承包權,也就是說,他們不會直接收回自己的土地,而是將剩余土地承包期的經營權壹次性轉讓給農業大戶。這和土地流轉差不多,只不過壹直流轉到土地承包期限,壹年三年都不需要流轉。
目前對於有償退出要交多少錢還沒有準確的規定,但是部分農村已經開始嘗試了。比如四川某村,按每年每畝1,000元永久退出,補償30年,即每畝3萬元。長期退出每畝每年850元,補償14年。有些地區永久撤的價格已經到了5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