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司法機關作出的判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等。,從而起到證明的作用;
(二)對社會經濟活動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
(三)其他依法應當通過審查的。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子檢驗機構的考核、監督和技術指導工作。
農業農村部負責制定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的相關標準,並對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具體工作由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承擔。第五條種子檢驗機構考核應當遵循統壹規範、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采取文件審查、現場考核和能力驗證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統壹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證書標誌和監督管理制度。
種子檢驗機構的申請、受理、公示、證書打印均通過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辦理。第二章申請和受理第六條申請審查的種子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與其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符合檢驗要求;
(四)具有與申請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設施;
(五)具有有效運行的管理制度,確保檢查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
(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技術規範的特殊要求。第七條申請種子檢驗機構審查的,應當向審查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A)申請表(采用附錄A的格式);
(二)與檢驗能力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儀器設備等說明材料;
(三)檢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數量及材料的基本情況;
(四)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材料;
(5)兩份檢驗報告(根據附錄B的要求制作)。第三章審查第四章審查和決定第五章變更和延續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