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所以女性本身不可能直接構成強奸罪,最多涉嫌猥褻罪。但如果女性為其他男性實施強奸提供幫助,如提供場地、拐賣婦女等,則構成強奸罪,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因此,女性可以構成強奸罪,但不是想當然地認定其犯強奸罪,而是以提供幫助定罪。
婦女和婦女不能構成強奸罪。
壹般來說,女性與男性相比,在生理上處於弱勢地位,而且由於性行為的特殊性,女性強奸男性的成本要高得多,所以女性的強奸動機遠不如男性強烈。此外,“女性強奸男性在社會上造成的危害後果似乎並不太嚴重”,至少,受害男性沒有因為強奸而懷孕的後顧之憂。再者,女強奸犯不可能對被強奸人使用過多的暴力,因為她需要被強奸人生理意義上的最低限度的“同意”才能完成強奸,而男強奸犯幾乎不受此限制,但他在實施強奸前不能消耗過多的體力,否則同樣難以完成完整的強奸。
女性不能獨立構成強奸罪的主體,但在* * *共犯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但在強奸共犯中女性不能作為實施者參與* * *共犯。
也就是說,女性雖然不能單獨構成強奸罪,但在* * * *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幫助者、教唆者參與強奸,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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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四十壹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脅迫他人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