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財產分配如下:
1.男女之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沒有約定,壹方可以去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如果對方出軌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對方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分割方式:
(1)物理分段。即在財產可以分割的條件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用途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分割財產,雙方按照各自分割的份額取得各自應得的財產;
(2)分價款和黃金,即變賣或者拍賣* * *財產,夫妻雙方對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和黃金進行分割;
(3)定價補償。即配偶壹方取得財產,根據財產的價值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後錯誤壹方分割財產的方式: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收入,原則上應當平分。壹方證明另壹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更多的財產;
2.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壹般以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為原則;
5.壹方有過錯的,另壹方可以主張分配更多的財產和損害賠償,支付子女撫養費。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