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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將男性擊昏後發生性關系是否不構成強奸罪?

擊昏男子後與女子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但構成猥褻罪。陳某,19歲,高中畢業後申請了壹份棋牌室服務員的工作。第二天,兩名四十多歲的女子來到棋牌室打牌,要求陳某為她們提供倒茶、點煙、陪她們打牌等服務。打牌時,陳某喝了兩個女人遞過來的紅酒後感到頭暈。這兩個女人輪流和陳某做愛超過兩個小時。陳某休克後,就失去了知覺。這兩個女人把陳某送到了醫院。經過搶救,她脫離了危險。經鑒定,陳某喪失了性能力。

這個案例很有意思。受傳統觀念影響,國內女性比較含蓄。大多數強奸案都是“男強女弱”,“女強男弱”的情況很少發生。所以壹提到強奸案,我們腦海中女性的形象都是可憐的受害者。此外,基於意識形態問題,男性在遭到性侵後會感到“屈辱,擡不起頭”,這甚至比女性更難啟齒,更不用說報道了這壹案例。

根據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有期徒刑。註意,這裏的受害者顯然是“女性”。雖然我們可以把任何年齡的女性解讀為“女人”,但男性顯然不可能解讀為“女人”。因此,女性性侵男性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這兩個女人不構成強奸罪。兩個女人都不構成強奸,那麽不涉嫌犯罪嗎?那不壹定。兩名女性依次與男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涉嫌強制猥褻罪。

這裏的受害者不僅是“女性”,還有“他人”。?所以猥褻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當然,女性對男性猥褻可以構成本罪。本案中,兩名女性輪流使用毒品與陳某發生性關系,涉嫌強制猥褻罪。

兩名女性導致陳某喪失性能力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因此,兩名女子的行為造成重傷,已涉嫌故意傷害罪。隨著時代的發展,女性地位進壹步提高,思想也越來越開放,但無論如何,我們絕不能跨越法律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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