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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職責和權限範圍

法律分析:責任:1。根據國家治安管理條例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管理轄區內復雜場所、重要地區、企事業單位的治安秩序,管理旅館業、刻字業、印刷業、舊貨業、摩托車修理業等特殊行業,管理民用危險品和違禁品,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案件和群體性治安事件。管理有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的流動人口和出租私房,維護轄區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為國家其他行政決策提供信息和資料。2.在本轄區的群眾中宣傳法制,對本轄區的未成年犯進行幫教,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和改造,對勞動教養、勞動教養人員和未成年犯進行社會協同教育和善後教育,做好預防違法犯罪工作。3.在群眾中開展經常性的“四防”宣傳教育,組織制定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安全檢查的各項規章制度,預防治安事故和群體性治安事件;4、協助偵破轄區內的刑事案件,提供破案線索,偵破應由派出所受理的壹般刑事案件,完成上級公安機關交給派出所的任務。5、在轄區內開展以治安為主體的多層次群防群治工作,防止可預防刑事案件的發生。6、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排憂解難,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積極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

工作權限:1。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民用危險品、違禁品、戶籍、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出租私房等行使治安管理權。在這個地區。2.治安管理的行政強制權和處罰權。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的,經派出所壹級領導批準,可以強制傳喚。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或者200元以上罰款,被處罰人無異議,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派出所民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警告2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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