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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有哪些步驟?

壹般情況下,刑事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由監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壹,判決的生效方式不同。

1,壹審民事判決。上訴期為15日,故壹審判決生效時間在上訴期後,即判決後15日。

2.壹審行政判決。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5天內不上訴,自動生效。

3.壹審刑事判決。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0天內沒有上訴的,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就是二審就是終審,沒有二審上訴這壹說。所以二審的民事、行政、刑事判決,送達即生效。

二、判決下來後如何申請執行程序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3.法院執行判決要走什麽程序?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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