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壹起喝酒的人勸酒是否有過錯;二是事故是否與飲酒有直接關系;第三,事故與飲酒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勸導不當,強行勸導,都會產生不良後果。如果因勸酒不當造成危害後果,除了飲酒者自身風險外,飲酒者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過量飲酒會對身體有害,這是壹個基本常識。
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飲酒者不拒絕勸酒過量,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首先應由個人承擔責任。即首先要落實飲酒者自己負責的原則。
因此,在責任分配上,壹般認定醉酒者承擔主要責任,飲酒者承擔次要責任,即飲酒者壹般應在10%至30%的範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妳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說。
2.未能安全運送醉酒者。
3.酒駕、洗澡、劇烈運動不勸阻。
4.宴會的主人應該確保每個參加宴會的人的安全。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2065438+2005年6月,鎮遠縣法院對陪朋友喝酒致其死亡壹案進行調解,判令4名陪友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9.5萬元。
據了解,今年2月21日,鎮原縣中原鄉天站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廟玩社火後,駕車與李某佳壹起到村民李某家協商玩社火事宜。在李某家談話後,李某等人猜拳喝酒,隨後李某躺在沙發上休息。
次日淩晨2時許,李某被李某兵叫醒。因其醉酒不能說話,李某佳、李某義將其送回家,並告知其妻趙某某。回家後沒多久,趙某發現李某呼吸微弱,於淩晨5點左右打電話通知家人將李某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葬禮結束後,趙某某與李某等四人就李某死亡賠償金協商未果,遂向鎮遠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44萬元。
鎮遠法院於6月12日開庭審理此案。經法院調查,李某某、李某等4人於案發當晚飲酒18100 ml,經酒精鑒定分析,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12.8mg/100ml。法院認為,死者李某某飲酒過量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但原告趙某某及被告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兵均因疏忽大意未盡到註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經法院調解,李某等四被告* * *賠償趙某李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9.5萬元。
人民網-五個人壹起喝酒壹個人死?4名押運員獲賠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