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匯票、本票、支票和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附則第七章第111條。
根據法律有哪幾種票據?
法律規定的票據不同於壹般所說的票據。法律規定的票據是特定的,是指金融流通領域的票據。根據票據法,匯票、本票和支票都是合法的票據。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票據法中的衍生工具取得
票據法上的衍生取得,是指根據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從享有票據處分權的在先權利人處取得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票據的背書和轉讓是票據權利中最重要的壹種,即衍生性取得。
票據法中的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不可轉讓關系,也稱票據根本關系,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以票據行為為基礎的法律關系。
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抗辯與壹般民事抗辯的區別在於,法律對票據抗辯規定了壹定的限制,也就是所謂的抗辯事由切斷制度。對於對物的抗辯,由於是基於標的物是票據本身的原因,可以由全體持票人主張,所以不存在抗辯的限制。但對人身防衛有壹定的限制,即只有具有防衛原因的直接方可以主張,間接方不能主張,即所謂防衛過當。而非直接當事人的持票人在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時,仍然可以主張抗辯而不切斷抗辯,這是切斷抗辯的例外,即所謂惡意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