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2 .經濟困難證明,如救濟證明、職工就業證明、失業證等。;
3.享有合法權益的證明材料,如財產權屬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材料等;4.法律援助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明和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
貧困戶的標準是什麽?
劃分貧困戶的標準如下:
絕對貧困:指個人或家庭缺乏維持最低生活需求,甚至無法生存的最低資源。在衡量絕對貧困的標準時,壹般只考慮維持健康絕對必需的物品,購買的物品應該是最簡單、最經濟的。
相對貧困:指個人或家庭所擁有的資源,雖然能夠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但不足以達到壹個社會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維持壹種遠低於平均生活水平的狀況。2005年,我國農村相對貧困標準為684-944元。我國現行貧困線確定於2011,農村貧困標準(人均純收入)為2300元,比2010的貧困標準1274元高出80%。按照2011(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2300元/年)提出的貧困標準,我國仍有8200萬貧困人口,占農村總人口的13%,占全國總人口的近十分之壹。這次大幅提高後,中國國家扶貧標準線與世界銀行名義國際貧困線標準線的距離是歷史上最接近的。國際貧困線標準1.25美元。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