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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對法人的影響

在壹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破產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的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破產清算對法人的影響是,在壹定期限內禁止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破產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清算組由股東、有關機關和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的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什麽?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股東、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代表破產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人民法院的行為負責並報告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時,應當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前,應當先分配清算費用,包括:

(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產財產所需的費用;

(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

(三)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的;

(三)破產債權。

4.清算結束。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後,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分配情況,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未清償的債權不得清償;

5.取消註冊。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原破產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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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致使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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