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侵害對象屬於公安;
2.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3.主觀方面肯定是故意的。
破壞電力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電力安全的行為。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行為的客體是與公共電力安全有關的電力設備,包括各種發電設備、供電設備和輸變電設備。
破壞的方式沒有限制,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破壞必須危及公共權力的安全。
比如向供電線路投擲石塊,足以導致電線斷裂,屬於危害公共電力安全的破壞行為。
責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會導致危害公共供電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壹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車輛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