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故意毀壞火車、汽車、電車、船舶、飛機,足以使其傾覆、毀壞的行為。
破壞運輸工具罪的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侵犯的客體是交通安全,犯罪客體是刑法規定的特定交通工具。2.犯罪客觀方面:實施了足以使上述車輛傾覆、毀壞的破壞行為。3.犯罪主體: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交通安全。侵犯的客體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輪船和飛機等大型現代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對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造成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種破壞車輛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不小心,無意中造成了車輛的破壞。比如司機不在的時候,隨意擺弄汽車,不小心剎車。交通人員駕駛車輛時違章指揮,過失致使車輛傾覆或者毀壞,造成重大事故的,雖危及交通安全,但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的重要法律要件之壹。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車輛顛覆、碰撞、起火、爆炸、撞車等。只有過失損壞運輸工具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類犯罪時,還必須查明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後果嚴重,經認定不是由於過失損壞運輸工具的行為造成的,則不構成過失損壞運輸工具罪。主題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因素。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其毀壞車輛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可避免輕信,造成嚴重後果。包括疏忽和過度自信。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對交通安全造成的嚴重後果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則屬於事故,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