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了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機會,防止公司在雇傭、報酬、培訓、晉升和解雇等事項上的歧視,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3.權力和責任:
3.1管理者代表負責:簽署並監督禁止歧視的規章制度;
3.2人事部負責:制定並實施公司禁止歧視的政策,調查歧視投訴並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3.3每個部門負責宣傳歧視性政策和執行歧視性規定。
4.定義:歧視是指公司沒有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機會。在決定就業、薪酬、培訓機會、晉升、降級或退休時,它不是根據個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作出決定,而是根據種族、社會階層、國籍、宗教、殘疾、性別取向、工會成員和政府關系等因素作出決定。
5.工作內容:公司不得采用歧視或支持使用歧視,主要包括:
5.1公司的政策和守則應根據國家法律制定,不得有歧視性的內容或行為;
5.2公司的日常運作程序包括:
5.2.1公司招聘:不分民族、種族、社會階層、性別、地區或國籍、政治派別等。,詳見招聘管理程序;
5.2.2雇用員工時:
5.2.2.1除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拒絕婦女就業或者提高婦女就業標準;
在5.2.2.2,除國家規定的疾病外,殘疾人通過體檢和考核後,可以被公司錄用。
5.2.3工資報酬:實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具體參照《工資福利管理程序》。
5.2.4晉升:所有在職員工,不分性別、級別、國籍,表現突出,經考核合格,可晉升更高職位。
5.2.5辭退: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合同,不得以工會會員、政治派別或年齡為借口辭退員工。
5.3宗教信仰:公司員工有宗教信仰自由,公司不強迫或歧視員工信仰宗教。
或者不信教,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5.4性騷擾:公司禁止在工作場所或辦公室進行性騷擾,包括性脅迫、威脅、虐待或利用語言、姿勢和身體進行剝削性身體接觸。公司設立投訴郵箱,投訴方式參照員工投訴處理程序。
5.4.1接到投訴後,工會和人事部將對投訴進行核實。如果情況屬實,將對騷擾者進行情節輕微的教育,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詳見獎懲程序。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