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
獨任審判不僅適用於簡易程序,民事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的情況也很少見。即使是由法官單獨審理,法官也需要對審理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所以無論哪種審理形式,都不會影響法院最終的審理結果。
展開:
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起訴方式: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傳喚方式: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以簡易方式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第壹百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壹百五十九條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印發民事訴訟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