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玉苓案被稱為“中國憲法司法第壹案”,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的批復也開創了中國憲法作為民事審判依據的先河。
2008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宣布,2007年底前出臺的27部司法解釋,從當月24日起廢止。記者發現,最高法院關於齊玉玲案的《關於公民受憲法保護的基本受教育權因侵犯姓名權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赫然在列。與其他26個司法解釋不同的是,該司法解釋被廢止只是因為其適用已經停止,這種情況既沒有改變,也沒有被新的法律取代。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中國憲法學會顧問廉錫生均指出,廢止這壹司法解釋涉及憲法司法化問題。
周道鸞認為,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制度,最高法院無權解釋與憲法相關的問題,因此應該停止適用。關於法院能否直接參照憲法規定作出判決,壹直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是“不能引用”,壹種意見是“可以引用”。周道鸞認為,這個司法解釋廢止後,這樣的做法“肯定不行了。”司法解釋的廢止與黃松有無關。
連希聖說,第壹,中央不再提憲法司法化的想法;第二,齊玉苓案後,最高法院前院長黃松有發表了壹篇關於憲法司法化的文章,與這個問題有關。記者發現,齊玉苓案二審判決後,時任最高法院第壹人民法庭庭長的黃松有曾於2006年8月5438+0日在《人民法院報》撰文《憲法的司法化及其意義——從壹個<回復>談起》,認為本案“開創了法院依據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先河”,“開創了憲法司法化的先河”。但據記者調查,黃松有出事前,中央有關領導就憲法司法化問題作出批示,並成立專門小組負責此事。
“就算黃不出事,這個司法解釋也要廢止。”最高法院內部人士向記者否認此事是黃松有出事後的“政治損失”,並稱所謂的“憲法司法”將壹去不復返。向前?落後?很難說。
據學者介紹,長期以來,我國憲法除了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會生活和法律實踐中始終難以找到它的“蹤跡”。但是,憲法首先是法律,法律是要執行的。所以憲法應該從神壇走向世俗,融入人民生活,為人民所用。
“法院裁定此案不能用憲法,幾年前又回到了狀態。”連希聖認為,這種做法“不好說是向前還是向後,但會有問題。如果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來處理,如何獲得司法救濟?"
新方法還沒有引進。遇到類似問題怎麽判斷?廉錫生建議法官可以按照憲法精神來理解法律,做出判決:“否則司法機關不會處理實際問題,也就意味著被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濟;沒有司法救濟,就意味著憲法承諾給公民的權利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