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個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人本人。企業負責人姓名必須與身份證壹致,不允許化名。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私營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個人投資經營,由個人擁有和控制,承擔經營風險,享有全部經營利益的企業。自然人企業。最古老最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流行於零售業、手工業、農林漁業、服務業和家庭作坊。
3.合夥企業是所有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 * *出資,* * *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資經營並承擔經營責任的企業組織形式。通過簽訂合夥協議,實現盈虧共擔,風險共擔。壹般來說,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其中,普通合夥還包括特殊普通合夥。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共同經營,其他合夥人可以只出資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
4.企業法人是指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與非法人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分支機構等)相比。),法人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律權利,承擔法律義務。換句話說,法律權利是企業直接擁有的,而不是企業所有者或投資者。同樣,法律義務由企業直接承擔,而不是由企業所有者或投資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