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的,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x0d\有法定情形的,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或者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不存在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第40條終止合同的,雇主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員或額外支付雇員壹個月的工資。\x0d\\x0d\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x0d\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x0d\(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x0d\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x0d\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x0d\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x0d\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x0d\(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x0d\x0d\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x0d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x0d\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x0d\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x0d\ x0d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 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後可進行裁員:\ x0d \ (1)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x0d\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x0d\ (3)企業因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需要裁減人員的;\x0d\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x0d\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下列人員:\x0d\(壹)已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x0d\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x0d\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x0d\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x0d\x0d\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x0d \(壹)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x0d\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x0d\ (3)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x0d\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x0d\(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x0d\(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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