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且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
2.員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時,仍可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職工享受與本單位其他正式職工同等的福利、社保、培訓等待遇;
4.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定。
壹、企業在招收退休人員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退休年齡的雇員根據《退休和再就業協議》被雇用。按照社保局的規定,這類員工不能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不能按照工商程序處理。同時,員工的醫療費用需要企業友好協商,但不壹定要企業全額支付。
3.如果發生糾紛,是民事糾紛,不是勞動法。
2.退休職工與企業的雇傭關系是勞動雇傭還是勞務雇傭?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就不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而且《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企業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3.企業支付給退休職工的報酬屬於工資薪金還是勞動報酬?
根據稅法規定,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單位是否為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是退休人員重新任職的界定條件。
4.單位聘用退休員工還需要繳納部分社保嗎?
壹般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國家統計局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應視為社保的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定義的批復。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學校外聘教師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發〔2006〕17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退休人員再就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且存在長期或者連續的雇傭關系;
二、員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員工與其他正式員工享受同等的福利、社保、培訓等待遇;
4.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