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工作,壹般是三個月以上。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從勞動合同開始到結束的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期限。壹般從合同生效日開始,到合同終止時結束。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任務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的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終止。雙方協商壹致的,也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是短期的,如半年、壹年或兩年,也可以是長期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無論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長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需要確定終止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