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主要程序: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3.登記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4.制定清算方案,財產處置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安排: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第二順序,第壹順序清償的剩余財產,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財產在第壹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確定並實施清算計劃。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經確認後,清算組可以按照清算方案實施。
6.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
7.取消報名並公告。清算結束後,應當將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和確認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