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社會局勢穩定,保障企業職工權益,國家政府鼓勵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盡量不裁員,穩定企業就業崗位,出臺實施困難企業補貼政策,發放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企業補貼。簡單來說,穩崗補貼就是為了穩定企業員工,減少裁員與否,而給企業提供的補貼。
其作用在於穩崗補貼可用於職工生活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費用。
在兼並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期間,各地區符合上述政策範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可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壹定比例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政策規定,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兩年,且不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職業保障補貼。
1.對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完善本市穩定就業補貼政策的通知》要求的企業,按在崗職工總數的50%給予每人每月600元補貼,每年最多6個月。具體條件是:
(1)已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兩年。
(2)最近兩年(當年和上年)沒有裁員,或年度裁員低於員工總數的65,438+00%。
(3)近兩年(當年和上年)實施兼並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轉型升級等產業結構調整措施,或者生產經營遇到困難。
2.對近兩年減員率低於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壹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25%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發放職業穩定補貼的政策第壹條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對在本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給予職業穩定補貼 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本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財務制度健全,經營管理規範。 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上壹年度未裁員的,按照上壹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上壹年度有裁員,但裁員率低於當地登記失業率的,按照上壹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40%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