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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壹般註銷與簡單註銷的區別

壹般註銷和簡單註銷在程序復雜程度、適用條件、所需材料等方面有明顯區別。

壹是企業普遍註銷

企業壹般註銷是指企業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清算程序結束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

壹般企業的註銷程序比較復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包括成立清算組、編制清算報告、通知債權人、清償債務等步驟。另外,企業註銷壹般需要提交壹系列材料,如清算報告、註銷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

二、企業簡單註銷

企業簡易註銷是近年來為簡化企業註銷手續而出現的壹種新的註銷方式。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未開業、無債權債務或已清算的。

簡易註銷的程序比較簡單。企業只需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公示期滿後向登記機關提交簡易註銷申請書、全體投資人承諾函等材料。這種方式大大縮短了企業的註銷時間,提高了效率。

第三,兩者的區別

1.程序復雜:壹般企業註銷程序復雜,需要清算程序;簡易註銷程序簡單,只需要公示和提交相關材料即可。

2.適用條件:企業壹般註銷適用於各類企業;簡易註銷適用於特定類型的企業,如未開業、無債權債務或已清算的企業。

3.所需材料:企業註銷壹般需要提交清算報告、註銷申請等材料;簡單註銷需要提交簡單註銷申請和所有投資者的承諾函。

總而言之:

壹般註銷和簡單註銷在程序復雜程度、適用條件、所需材料等方面有明顯區別。企業在選擇註銷方式時,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選擇合適的註銷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80條規定: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43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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