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必須證明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無法執行的情況;
2、案件必須有支付內容,如金錢或特定物品;
3.財產保全通常基於申請,但法院也可以主動;
4.申請應當提交人民法院。
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財產保全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也規定了財產保全,適用於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申請條件和審查流程作出了具體規定;
4、地方性法規或司法實踐中,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壹些具體的實施細則或指南。
5.申請財產保全通常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申請保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綜上所述,申請財產保全時,申請人需要向被訴人民法院證明存在判決執行難的風險。案件應涉及支付義務,如金錢或特定物品,雖然保全措施通常是基於申請人的請求,但法院也有權主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
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財產保全後提出的債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