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二)建立全市養犬信息管理系統,集中采購定制犬只標簽和犬只信息電子標誌,創新監管方式,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城鄉犬只服務和管理中的應用;
(三)辦理養犬登記、變更、註銷和年檢;
(四)犬只信息采集錄入、電子識別和犬只標簽發放;
(五)捕捉、接收和處置遺棄犬、流浪犬和無主犬;
(六)建立和管理犬類拘留所;
(七)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
(8)查處非法養犬行為;
(9)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的宣傳工作;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農業農村部門在養犬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1)犬類狂犬病等疾病的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
(二)犬只檢疫;
(三)監督管理病犬的收集、暫存、轉移和無害化處理;
(四)監督管理犬類診療機構;
(5)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犬只信息電子標識的植入工作;
(6)建立犬類疫情監測網絡;
(7)查處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到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種,並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1)小狗出生三個月之日起十五天內;
(二)有效期屆滿前,犬只已接種狂犬病疫苗的;
(三)其他犬只,自犬主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
法律依據:2022年保定新養犬條例
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保障本級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場所、設備和設施。
養犬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養犬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受理後及時登記處理,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因無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