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壹種方式。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離婚判決書相當於離婚證,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宣判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起訴離婚適用於下列情況:
1,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
2.雙方自願離婚,但在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無法達成壹致;
3.壹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壹方要求離婚的;
4.雙方同意離婚,但壹方不在國內居住,或者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強制勞動教養,無法親自辦理離婚登記的;
5、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且是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申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是離婚訴訟中的標準文書,需要詳細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和證據;
2.結婚證和身份證:需雙方結婚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3.證據材料:包括雙方的財產證明,同債證明,子女撫養費,教育費,財務費用。證據材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準備,證據應當真實、可信、充分有效;
4.律師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需提供律師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診斷證明、收入證明等,可根據具體情況提供。
綜上所述,離婚證是民政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是辦理離婚手續的證明文件,包括離婚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離婚日期、離婚方式等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0條
離婚登記完畢,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