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無法達成壹致。,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詳情如下:
1.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系認定的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達成協議,也可以另行制作調解書;
2.女方在孕期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給士兵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