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根據《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規定》,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可以由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約定管轄的,應當先向約定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但約定的範圍應當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並且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沒有合同管轄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來說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這個不壹定。但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滿壹年,也可以向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請求付款,收到付款的壹方所在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保全造成損失提起訴訟的,由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