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電力建設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拆卸)、維修、使用和檢驗。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力建設起重機械,是指火電、輸變電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電梯、起重設備、升降機和張緊設備。
第四條電力工業部機械局是電力建設起重機械設計制造歸口管理的主管部門,電力工業部機構局安全監察機構是電力工業部起重設備設計制造資格審查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相關事務。
第二章設計與制造
第五條電力建設起重機械設計單位必須取得電力工業部起重設備設計制造資質審查領導小組頒發的相應設計資質證書,才有資格設計相應的起重機械,並取得安全認可。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所設計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紙應由設計負責人和審查人員簽字,壹般設計圖紙應加蓋審批單位公章。
起重機械的總設計圖、安全裝置和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可靠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和電力工業部機械局備案。
第六條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必須取得電力工業部起重設備設計制造資格審查領導小組頒發的相應制造資格證書,方可具備制造相應起重機械的資格,並取得安全認可。
設計和制造資格證書每三年審查壹次。
第七條起重機制造單位在其產品技術性能自檢合格後,應向電力工業部機械局安全監察機構申請安全技術監督檢驗,並將取得的《電力施工起重機安全技術監督證書》納入隨機檔案。
第八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設計制造非定型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先向企業主管部門申報設計方案、主要部件圖紙等安全技術資料和安全質量保證措施,並向電力工業部機械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開發新產品、新的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填補國內空白的單位,應將各機構、系統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圖、液壓原理圖、安全裝置和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可靠性論證,報上級審批,並由電力工業部機構局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然後嚴格按照電力工業部《起重機械設計制造管理程序》進行每壹步的方案和設計審查。 樣機自檢合格後,必須由電力工業部機械局電站起重機械專業檢驗站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後,即可進行工業試驗。樣機工業試驗後,必須由電力工業部機械局組織產品鑒定(包括出廠鑒定、技術鑒定、中間試驗鑒定、型號鑒定等。),並由電力工業部電站起重機械專業檢測站進壹步檢測後頒發安全技術監督合格證。
第十條電力建築起重機械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全技術監督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