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遷出戶口時,可以不經戶主同意,由本人或戶口登記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並取得遷移證註銷戶口。如果遷入戶口,必須征得戶主同意,因為戶口登記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遷入時,除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需提供結婚證、財產證明或單位住房分配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及戶主同意遷入的證明。遷入戶口時,涉及戶主變更的,需填寫戶主變更登記表,確定新戶主並註明與其他戶內人員的關系。
戶籍管理的法律規定:
1.戶口基本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戶口登記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如居住證明、就業或遷入地的入學證明等;
2.戶口遷移手續:涉及填寫戶口遷移申請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公安機關戶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3.戶籍遷移類型:包括城鎮戶籍遷移、農業戶口遷移、跨省遷移等。不同類型的遷移可能涉及不同的政策和要求;
4.戶口遷移特殊處理:如未成年人戶口遷移、軍人戶口遷移及其家屬戶口遷移等。這些情況下的戶口遷移有專門的規定和程序;
5.戶口遷移的法律責任:違反戶口遷移規定的,可能受到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嚴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公民遷出戶口可以直接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註銷戶口,無需征得戶主同意,而遷入戶口則需要征得戶主同意,因為這涉及到戶籍制度的戶籍原則,同時需要提供相應的個人及房產證明材料。戶主變更的,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二、辦理戶口需要哪些材料?1.拿著房屋所有權證找到房子要遷入的居委會,讓居委會給房子編號,開具準予遷入證明;然後帶著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開具同意遷入證明;2、憑好證明到原戶口所在地居委會開具準予遷出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準予遷出證明;有違法原因或居委會不同意的,不能遷出;3.帶著以上材料去房子所在的居委會,居委會編戶名,然後帶著所有手續去看房;4.房屋所在派出所受理後,按照居委會編的戶數同意遷入,並據此入座。把材料檔案輸入微機,遷入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