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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夫不讓我看孩子。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應當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這壹規定是行使探望權和限制探望權的法律依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探望權案件的執行往往存在諸多障礙。

在壹份法院判決書中看到,壹方必須在某個時間把孩子送到某個地方,然後另壹方在某個時間把孩子送回某個地方,實現檢察官的探視權。然而,許多法官告訴記者,這很難做到。第壹,探望子女糾紛案件中的雙方,往往因為“離婚”而使對方受到嚴重傷害。如果壹方探望孩子,法院會采取強制措施,必然導致雙方矛盾激化,最終受害最大的還是孩子。二是因為法院根本沒有那麽多人力來保證判決的執行。

所以判決中只是抽象地強調了如何處理。如果探視者拒絕接受探視,法官不可能強制將孩子交給請求探視的壹方。“人情”和“法律”在這裏遭遇了尷尬的壹幕。

因此可以說,離婚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包容和理解,探視權的具體行使需要雙方協商確定。除非壹方能證明另壹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傳染性,否則法律可以剝奪另壹方的探視權。

加強人們對探視權的認識,告知人們探視權,尤其是離婚夫妻的探視權,不僅是離婚父母和子女的權利,也是離婚父母的法定義務。只有正確行使探視權,才能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如果對方拒絕協助和阻撓,妳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簽訂協議,但我建議最好通過協商解決,避免對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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